1、金融機構記提農惠農借款和中小型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能夠 扣減。
2、所述貸款損失準備金分四類記提,各自是關心類、次J 線圈類、異常類、損害類,記提占比從2%~100%。
(一)關注類貸款,記提占比為2%;
(二)次J 線圈類借款,記提占比為25%;
(三)異常類借款,記提占比為50%;
(四)損害類借款,記提占比為100%。
3、文檔確立了農惠農借款,中小企業貸款的定義。
4、文檔有效期限從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共5年。
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
關于金融公司農惠農借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害
準備金抵扣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
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85號
依據《中華共和G 所得稅法》及《中華共和G 所得稅法條例全文》的相關要求,現就金融機構農惠農借款和中小型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所得稅抵扣現行政策公示以下:
一、金融機構依據《信貸風險歸類引導》(銀監發〔2007〕54號),對其農惠農借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開展風險性歸類后,依照下列占比記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許在預估應納稅額時扣減:
(一)關注類貸款,記提占比為2%;
(二)次J 線圈類借款,記提占比為25%;
(三)異常類借款,記提占比為50%;
(四)損害類借款,記提占比為100%。
二、本公示所指農惠農借款,就是指《農惠農借款重點統計分析規章制度》(青發〔2007〕246號)統計分析的下列借款:
(一)農戶貸款;
(二)鄉村公司及各種機構借款。
本條所指農戶貸款,就是指金融機構派發給農民的全部借款。農戶貸款的判斷要以借款派發時的承貸行為主體是不是歸屬于農民為標準。農民,就是指長期性(一年左右)定居在城鎮(不包含城關鎮)行政管理學地區內的居民,還包含長期性定居在城關鎮所轄自然村范圍之內的居民和戶籍沒有當地而在當地定居一年左右的居民,G 有制大農場的員工和鄉村個體戶。坐落于城鎮(不包含城關鎮)行政管理學地區內與在城關鎮所轄自然村范圍之內的G 有經濟的行政機關、團隊、院校、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當地戶籍,但全家老小出門維持生計一年左右的居民,不管是不是保存承攬農用地均不歸屬于農民。農民以戶為統計分析企業,既能夠 從業農牧業企業安全生產,還可以從業城鎮戶籍企業安全生產。
本條所指鄉村公司及各種機構借款,就是指金融機構派發給注冊地址坐落于鄉村地區的公司及各種機構的全部借款。鄉村地區,就是指除地市J 及左右大城市的大城市行政區域以及市轄建制鎮以外的地區。
三、本公示所指中小企業貸款,就是指金融機構對年銷量和總資產均不超出2億美元的公司的借款。
四、金融機構產生的滿足條件的農惠農借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害,先要抵減已在抵扣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夠抵減一部分可據確實測算應納稅額時扣減。
五、本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至2023年12月31日。
G 家財政部、G 家稅務總公布《關于金融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抵扣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86號):
1、本公示標準了除農惠農借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以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抵扣。
2、獲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占比是1%,年度按借款財產賬戶余額記提后,減掉上本年度總計已記提的準備金,差值是當初可稅前扣除額度。若為負值,可調增當初應納稅額。
3、確立了能夠 記提損害提前準備的財產和不可記提損害提前準備的財產的范疇。
4、現行政策實行時間是五年,2020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
關于金融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抵扣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
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86號
依據《中華共和G 所得稅法》及《中華共和G 所得稅法條例全文》的相關要求,現就政策性銀行、銀行業、代理記賬公司、城鎮農村信用社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獲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所得稅抵扣現行政策公示以下:
一、準許稅前獲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借款財產范疇包含:
(一)借款(含質押、質押貸款、確保、個人信用等借款);
(二)儲蓄卡透現、匯兌、個人信用墊付(含銀行匯票墊付、信用證墊付、貸款擔保墊付等)、進出口押匯、同行業拆掉、應收款融資租賃業務款等具備借款特點的風險性財產;
(三)由金融機構過橋貸款并擔負對外開放還貸義務的海外借款,包含G 際金融組織借款、G 外買方信貸、G 外ZF 部門借款、日本G G 際協力銀行不附標準借款和G 外ZF 部門混和借款等財產。
二、金融機構準許當初抵扣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方法以下:
準許當初抵扣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底準許獲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借款財產賬戶余額×1%-截止上年底已在抵扣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戶余額
金融機構按所述計算公式的金額若為負值,理應相對調增當初應納稅額。
三、金融機構的委貸、代理商借款、G 債投資、應收股利、上繳中央銀行準備金及其金融機構脫離的債務和股份、應收款財政局貼息貸款、中央銀行賬款等不承擔責任和損害的財產,及其除本公示一 條例舉財產以外的別的風險性財產,不可獲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抵扣。
四、金融機構產生的滿足條件的借款損害,先要抵減已在抵扣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夠抵減一部分可據確實測算當初應納稅額時扣減。
五、金融機構農惠農借款和中小型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抵扣現行政策,凡依照《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關于金融公司農惠農借款和中小型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抵扣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G 家財政部 G 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85號)的要求實行的,已不可用本公示一 條至第四條的要求。
六、本公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行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