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必須5個標準。一是以2020年4月稅金隸屬期起,持續6月增減留抵稅額均超過零,且第6月增減留抵稅額高于50萬余元;二是納稅信用等J 為AJ 或是BJ ;三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產生騙領留抵出口退稅、進出口退稅或是虛開增值稅增值稅專票情況的;四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前36月未因逃稅被稅務局懲罰2次及左右;五是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享有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現行政策。
“84號公示”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另外合乎有關標準的一部分高端裝備制造經營者,能夠 自2020年7月及之后稅務申報期向負責人稅務局申請辦理退回增減留抵稅額。
什么叫增減留抵稅額?為何只對增減一部分給與出口退稅?對于,該責任人表達,增減留抵稅額就是指與2020年3月末對比新提升的期終留抵稅額。對增減一部分給與出口退稅,一方面是根據激勵公司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到,另一方面是根據財政局可承受力的考慮到,若一次性將總量和增減留抵稅額所有出口退稅,財政局短時間不能承擔,因此此次只對增減一部分執行留抵出口退稅,總量一部分視狀況逐漸消化吸收。
納稅信用等J 為MJ 的新辦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是不是能夠 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該責任人表達,出口退稅規定的標準之一是納稅信用等J 為AJ 或是BJ ,納稅信用等J 為MJ 的經營者不符《G 家財政部G 家稅務總中G 海關總署有關推進增值稅改革相關現行政策的公示》要求的申請辦理退回增減留抵稅額標準。
申請辦理留抵出口退稅的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若另外產生出口商品勞務公司、產生跨境電商應納稅額個人行為,應怎樣申請出口退稅?該責任人確立,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出口商品勞務公司、產生跨境電商應納稅額個人行為,可用免抵退稅方法的,申請辦理免抵退稅后工資,仍合乎留抵出口退稅要求標準的,能夠 申請辦理退回留抵稅額,換句話說要依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出口退稅”的標準做出分辨;另外,可用免出口退稅方法的,有關進項稅不可用作退回留抵稅額。
(轉載中G 稅務網)